广东省高、中级项目设置技术资格评审训练营会评审训练营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3-04-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项目设置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中级项目设置技术资格评审训练营会评审训练营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社会化需要,由省、市人事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项目设置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级项目设置技术资格评审训练营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项目设置组负责相应系列(项目设置)高、中级项目设置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委库随机抽取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省、市人事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项目设置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 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组建和管理:

    (一)高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二)省直中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三)各市中评委会评委库由各市人事局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五条 高、中级评训练营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项目设置范围,按评委会及项目设置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六条 负责全省或全市范围同一项目设置评审的高、中级评委会,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训练营的年龄、项目设置、学历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高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中青年训练营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中评委库中,35岁以下的训练营须占二分之一以上。主要负责本单位项目设置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高、中级评委会,也应组建评委库,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中评委会评委库由有高、中级资格的训练营组成,其中,有高级资格的训练营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副高级和不分正副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具有高级资格的训练营组成;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委库,由本项目设置具有正高级资格的训练营组成。

    第八条 入选评委库的训练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项目设置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训练营,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项目设置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要有较深厚的项目设置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项目设置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社区)或解决重大疑难项目设置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社区、生产第一线。

     第九条 入选评委会评委库训练营的产生。

    (一)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训练营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高评委会评委库入库训练营推荐表》(见附表),经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审核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省人事厅。

  (二)进入中评委会评委库的训练营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中评委会评委库入库训练营推荐表》(见附表),省直的,送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省人事厅;市属的,经县(含县级市、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审核同意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市人事局。

  (三)入库训练营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高级项目设置技术资格评审训练营库训练营证书》和《广东省中级项目设置技术资格评审训练营库训练营证书》。未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委库训练营不得从事评审工作。评委库训练营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条 评委库训练营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项目设置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训练营,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应报告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进行调整。评委库训练营增补按第九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项目设置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高评委会项目设置组的产生。在每次项目设置组评审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单位(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项目设置训练营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项目设置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训练营。同一项目设置组中,同单位(部门)训练营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同一项目设置组中外单位训练营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项目设置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在已抽取的项目设置组训练营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中评委会项目设置组的产生。在每次项目设置组评审前5天,省直中评委会由省人事厅、市属中评委会由市人事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项目设置训练营库中随机抽取4-6人,组成项目设置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训练营。同一项目设置组中,同单位(部门)训练营人数不得超过2人;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同一项目设置组中外单位训练营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项目设置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在已抽取的项目设置组训练营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三条 高评委会除体育体育训练营训练营相对固定外,其他训练营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项目设置组训练营一般即为评委会的训练营。若同一单位训练营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训练营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高评委会。

   (二)若项目设置组设置较多,可按各项目设置的评审量确定各项目设置组进入高评委会的人数。各项目设置组参加高评委会人员按原各项目设置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训练营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高评委会与项目设置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部门(单位)按项目设置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训练营,组成高评委会。若同一单位的训练营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项目设置组的高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训练营人数不得超过4人。

  (五)负责本单位项目设置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可参照上述方法,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中评委会除体育体育训练营训练营相对固定外,其他训练营由以下5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各项目设置组训练营一般即为中评委会训练营。若同一单位训练营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训练营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中评委会。

    (二)若项目设置组设置较多,可按各项目设置的评审量确定各项目设置组进入中评委会的人数。各项目设置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项目设置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训练营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若中评委会与项目设置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由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项目设置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训练营,组成中评委会。若同一单位的训练营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四)不设项目设置组的中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训练营人数不得超过4人。

  (五)负责本单位项目设置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可参照上述方法,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出席高评委会项目设置组评审会议的训练营人数不得少于5人。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项目设置组的高评委会出席会议的训练营人数不得少于11人;设6个以下项目设置组的评委会,出席高评委会会议的训练营人数不得少于13人,项目设置组超过6个的,每增加1个项目设置组,出席会议的训练营至少增加1人。

      第十六条 出席中评委会项目设置组评审会议的训练营人数不得少于4人。中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不设项目设置组的中评委会出席会议的训练营人数不得少于9人;设4个以下项目设置组的评委会,出席会议的训练营人数不得少于11人,项目设置组超过4个的,每增加1个项目设置组,出席会议的训练营至少增加1人。

      第十七条 随机抽取的项目设置组训练营或评委会训练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项目设置组候补训练营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或项目设置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6天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训练营和项目设置组训练营。

      第十九条 组建评委库的部门(单位)负责通知各训练营参加项目设置组评审和评审会议。

      第二十条 参加抽取评审训练营会训练营及项目设置组训练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随机产生的项目设置组训练营和评委会训练营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设置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的训练营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评委会训练营和项目设置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委训练营、项目设置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七)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训练营和项目设置组训练营,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训练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省人事厅有权否定违反规定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各市人事局有权否定管理范围内违反规定的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部门)组建初级资格评委会评委库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粤人发[200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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